切莫让“竞业”变“禁业”
近年来,企业滥用竞业限制的情况频出。日前,据媒体报道,不少用人单位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甚至要求全员签署竞业协议,连实习生以及试用期、劳务派遣、兼职、外包等人员也不能幸免;一些单位还随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行业企业范围,导致“竞业”变“禁业”。
企业之所以频频滥用竞业协议,在于精准“拿捏”员工不敢背负高额违约金跳槽的心理,部分员工往往因缺乏法律知识和谈判能力而无法拒绝。此前,一名冷菜厨师因离职后从事相同工作,被原公司以违反竞业协议为由告上法庭,索赔违约金及损失共计10万余元;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中,一位推拿师从中药房离职,被“老东家”因违反竞业限制索赔5万元。有媒体报道显示,竞业限制义务主体中仅有13%是高级管理人员,8%为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近70%负有保密义务人员中,超七成是基层岗位职工,其中不乏前台、保安和保洁。
竞业协议的本意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防止关键人员跳槽到竞争对手公司。然而,当这一协议被滥用,成为企业过度限制劳动者的工具时,它就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实际上,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企业试图通过一纸协议留住人才,为在防止泄密上图快捷便利,用扩大化的方式对普通劳动者随意限制,实则治标不治本。员工不是劳动工具,更不是任由企业摆布的“棋子”,企业要实现良性发展,不能靠挖空心思搞“全员竞业”这种小动作。(记者 夏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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