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需交“精神证明” 公共服务不能人为设置“门槛”
发布时间:2025-11-07 16:51:47
来源:浙江在线
近日,四川广元市旺苍县一网友通过“问政四川”平台反映,自己不喜欢名字“丽春”,从小到大因这个名字受到不少辱骂,造成了精神和心理伤害。为此,她跑了4次派出所,两次提交申请材料要求改名,均被旺苍县公安局以“不存在歧义,改名理由不充分”驳回,并让其补充医院开具的相关精神证明,以佐证原有姓名对其心理和精神造成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丽春”完全符合改名的正当事由,其申请具有充分法律依据。
然而,在实际办理中,工作人员援引四川省2018年出台的《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强调“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仅特殊情形可申请,如姓名或谐音违背公序良俗、名字含冷僻字等”。工作人员在此基础上主观判断其“名字无歧义、理由不足”,并要求其提供“精神证明”予以佐证,不仅缺乏法律依据,更无异于将行政责任转嫁给个人,为公民行使正当权利设置了一道不合理的“门槛”。
公共服务的核心在于尊重公民权利,对于合理、合法、合情的改名诉求,相关部门应提供高效、便捷、妥善的服务,而非生搬硬套条文、人为设置“门槛”。唯有如此,公共服务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才能赢得公众信任。(丁文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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