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小摊小贩实施处罚,要把握好“过罚相当”原则
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表示,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处以高额罚款,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实践中,既不符合法律精神和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不利于当事人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并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近年来,行政执法领域“小过重罚”不时引发舆论关注。如此前,四川某采耳店因“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收入2000元,获利仅500元,却被罚11万元,后又因未按时缴纳罚款被加罚11万元;74岁个体经营户曾某因销售一瓶78元过期葡萄酒,获利28元,被罚款5万元等。这些获利金额与高额罚金之间形成强烈对比,对小微市场主体形成一定冲击。在当前强调多措并举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的形势下,“小过重罚”的现象亟待得到重视。
实际上,执法者对相关违法行为作出相对严厉的处罚,有其现实合理性。有的罚款额度虽然看起来较高,但执法人员也是依法行事。比如,在四川采耳店事件中,根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细则》,“非法行医”的最低罚款应在11万元;个体经营户售卖过期葡萄酒事件中,5万元的罚款数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定最低处罚标准。执法人员虽然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但若是作出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理由不充分,或会产生执法不严、失职渎职的风险。
“小过重罚”之所以成为一种现象,根本原因或许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晰。针对“小过重罚”问题,还需更加细致的法律标尺和执法标准。完善相关法律实施细则,对相关执法领域的处罚尺度进行合理审视和评估,并进一步完善自由裁量的基准,方能让执法人员清晰准确地作出“小过小罚”“小过不罚”等“过罚相当”的决定。(记者 王嘉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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