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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批拆了房

绍兴某村村委主任、党支部书记获刑

发布时间: 2015-12-21 16:10:19 来源: 绍兴晚报 作者:

  看到附近有家绸厂的多幢宿舍正闲置,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某村村委主任、村党支部书记于是将其租赁下来,然后未经审批将宿舍拆除重建,之后出租给村民从中获利。尽管这一行为被镇政府及时叫停,但村委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均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双双获刑。

  陈某是东浦镇某村村委主任,刘某是同村党支部书记。东浦绸厂位于该村附近,早在2001年,该厂停产,其多幢宿舍一直闲置。陈某和刘某便想把这些宿舍弄到手,通过改造出租赚取租金。之后,他们找到了该镇某居委会党总支部书记邵某,于2012年2月,由邵某以居委会的名义,与东浦绸厂清算小组达成委托协议,约定将东浦绸厂多幢宿舍楼、周边场地委托该居委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为10年。同月29日,邵某以居委会的名义与陈某、刘某达成租赁协议,将这些宿舍楼、周围场地出租给两人。事后,陈某给了邵某两万元好处费。

  2012年8~9月,因村中造路需要,陈某、刘某私自决定将其中一幢楼进行拆除。2013年4月,陈某、刘某、邵某经事先商定,以居委会的名义向清算小组申请对其他宿舍楼拆除重建、规划建造居民用房。很快,清算小组批复“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同意由居委会对上述危房进行修建,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不过,邵某向相关部门请示后,得知这些宿舍楼并没有所有权凭证,审批未能通过,但陈某、刘某在未经审批通过的情况下,仍将其中5幢楼予以拆除,但在打桩时被东浦镇政府叫停。据了解,陈某、刘某拆除宿舍楼的目的是为了造民房,打算租给村民使用,以此获利,当时已有村民前来预订房屋。事后经鉴定,被拆除的5幢楼共计价值71万余元。

  法院认为,陈某、刘某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仍私自拆除上述房屋,并已对重新建造的房屋由他人进行预订。由此可见,两人对上述房屋的毁坏存在主观故意,客观上也已实施了毁坏房屋的行为;且拆除的房屋经鉴定被毁财物损失已在5000元以上,因此两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在这起案件中,村委主任陈某还有两项“劣迹”。2012年10月4日晚上7时许,陈某因怀疑其承包的渔场网坝被莫某驾船时撞破,于是将莫某的船只拦下要求其赔偿,并与莫某发生争执。后来,陈某等3人采用推搡、拳打脚踢、用水桶砸等方式对莫某实施殴打。经法医鉴定:莫某系外伤致脾破裂,构成重伤;右侧第7、8肋骨骨折,构成轻伤。最终,陈某等人赔偿莫某损失共计64万余元。此外,陈某、林某(被判刑)倾倒泥浆致16.4亩土地种植条件重度损毁,其行为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罪要件。

  12月15日,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陈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10个月;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4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两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缓刑3年。邵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标签:编辑: 沈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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