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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小说系抄袭?中国移动旗下咪咕阅读因侵权被判赔8万元

发布时间:2019-06-14 10:13:36 来源:浙江在线 记者 吴佳蔚 通讯员 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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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现场。 杭州互联网法院 供图

  浙江在线杭州6月13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吴佳蔚 通讯员 吴巍)6月13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判令被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咕公司)赔偿原告蓝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0元,被告马某赔偿原告蓝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记者了解到,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移动咪咕文化科技集团公司,是中国移动全资子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正式注册成立,前身是中国移动手机阅读基地,主要从事手机阅读、手机报业务的平台和产品开发、业务和内容运营等。

  原告蓝某因何把咪咕公司一并告上了互联网法庭?

  原来,蓝某是网络小说《未央·丹心照》的作者,该小说自2011年起在“连城书院”网站上进行连载。2013年5月1日,蓝某将该小说改名为《汉武妖娆》并出版,并于同年5月16日向东阳某影视文化公司转让了该作品的影视版权。

  而被告马某是咪咕公司一名签约作家,其在该公司经营的“咪咕阅读”网站上发布连载小说《丝路华夏梦》。2018年《丝路华夏梦》在第二届“咪咕杯”网络文学大赛中获奖,并由此获得现金奖励及出版、开发、宣传等其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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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移动旗下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因侵权被判赔80000元。

  2018年4月,蓝某发现马某的《丝路华夏梦》与自己的《汉武妖娆》在主要人物的设置、人生经历、个性特点等方面竟如出一辙,甚至人物关系、主要情节的展开也存在大量高度相似内容。

  因此,蓝某认定马某和咪咕公司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诉请马某、咪咕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00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0000元。

  庭审中,被告马某和咪咕公司则表示,两部作品之间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蓝某的诉讼请求也没有依据。

  “在判断两部小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比较两部作品中对于思想和感情的表达。”采访中,负责主审本案的杭州互联网法院研究中心法官叶胜男这样说道。

  她认为,作品的写作方式、故事题材和宏观脉络属于“思想”的范畴,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而构成作品核心要素的具体情节、人物关系、人物性格以及相关语言文字等要素均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区分作品中受保护的要素和不受保护的要素的基本原则,其内涵是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

  经法院审理,两部小说的题材和宏观故事脉络相同,均选取了同一段历史背景(《汉武妖娆》:公元前154年至公元前106年;《丝路华夏梦》:公元前154年至公元前140年),以女主刘丹心、刘华夏的感情经历为核心宏观故事脉络,展示了女性独立的人格魅力,读者阅读后产生非常相似的阅读体验。而《汉武妖娆》的独创性情节设计已经不再停留于“思想”层面,应认定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丝路华夏梦》多处抄袭了《汉武妖娆》的这些独创性“表达”。

  最终,法院判定,《丝路华夏梦》构成侵权。被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咕公司)赔偿原告蓝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0元,被告马某赔偿原告蓝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法官也在此提醒,目前,网络文学的蓬勃发展态势令人惊喜,但快速生长也造成了行业许多方面存在漏洞,对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势在必行。无论是作者本人,还是作品发布平台方,都应该为保护著作权而共同努力。

标签:互联网;经济损失;杭州;法院;原告编辑:周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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