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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台办法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最高50万元,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

发布时间:2020-12-08 11:51:43 来源: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记者 郑亚丽

  浙江在线12月7日讯(记者 郑亚丽)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可奖励50万元!12月7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为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发现环境污染问题能力,浙江省出台《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举报偷排漏排、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等性质恶劣、行为隐蔽、日常监管难以发现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实施重奖。

  《办法》明确了奖励部门、举报范围、适用条件、奖励金额等内容。其中,举报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线监控系统弄虚作假,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复垦或者向农用地排放、倾倒、填埋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其他性质恶劣且不易发现的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等行为,都可获得奖励。

  奖励金额如何发放,《办法》作了明确说明。一般情况下,给予举报人罚款金额5%、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此外,同一举报事项符合多种奖励情形的,可以叠加奖励。对提供无主放射源和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的,给予举报人最高2万元的奖励。

  《办法》还设置了最高50万元的“重赏”。对于举报长期严重超标偷排污染物、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数量巨大等环境污染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查实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给予举报人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无法取得有效破案证据的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或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开有奖征集案件线索,征集破案有效证据或线索,悬赏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在保障举报人信息安全上,《办法》还规定了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奖励专岗,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标签:生态环境;举报;奖励编辑:金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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