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促就业 浙江出台具体政策举措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通知》主要提出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等7条政策举措,具体内容,一起来看~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1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2021年末参保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除依申请办理外,全面推广“无感智办”,通过后台数据比对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精准推送政策享受信息,实现“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名单和拟返还金额应在当地政府或人力社保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2022年1月1日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参照参保职工的流程和标准,向失业保险金发放地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职工在参保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到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条件,继续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名单和拟发放金额应在当地政府或人力社保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2022年1月1日至该《通知》下发之日期间,符合累计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且证书核发不超过12个月的,可在2022年6月30日前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继续实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
继续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出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自该《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试点支出职业介绍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职业介绍补贴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规定支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创业担保基金根据相关规定,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各地由失业保险基金暂付的创业担保基金原则上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收回。
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各地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企业向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申请,经办机构可按2022年4月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
符合条件的名单和拟发放金额应在当地政府或人力社保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从受理到完成审核不超过30个工作日,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免申即享”方式发放。
该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培训
2021年底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可一次性提取不超过4%的资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
其中,提取2021年底各地滚存结余1%的失业保险基金以及省本级滚存结余4%的失业保险基金,作为省级统筹资金;各地可将不超过滚存结余3%的失业保险基金,作为当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的,可以按规定申领失业补助金。
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该《通知》下发之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可在2022年6月30日前补申请,该期间应享受的失业补助金予以一次性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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