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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观察:深圳交警放大招“体验远光灯”该不该推广?

发布时间:2016-11-04 15:59:09 来源: 人民网-舆情频道 作者:傅淼

  不出意外的话,本周深圳交警在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的“全国政法系统双微排行榜”上又该名列前茅了。作为知名“网红”之一的深圳交警,似乎总会不定期引发舆论关注。

  11月1日晚上,深圳市交警支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查远光灯”行动,被处罚的司机要坐上一个特制的“绿椅子”体验远光灯一分钟,而且要被处以300元罚款,扣1分。深圳交警还对整治“违法使用远光灯”行动进行了网络直播,负责直播的交警称:“自己种的果自己食。”

  

  当然,深圳交警整治违法使用远光灯并不仅仅是体验远光灯,还包括“两考一处罚”。所谓“两考”,是在现场考司机何为远光灯,该如何正确使用远光灯;所谓“一处罚”,是指300元的罚款和扣1分。相较于“两考一处罚”的常规方式,“体验式执法”这一创新的整治手段立刻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热点,多数网友拍手称快。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抽样统计了深圳交警“直播整治违法使用远光灯行动”这条微博下方的评论,84%的网友对深圳交警的“体验式执法”表示支持,部分网友还调侃认为一分钟太少,起不到警示效果;7%的网友提出了深圳交通存在的其他问题,希望交警能尽快整治处理;还有约8%的网友认为“体验远光灯”的处罚方式存在争议。

  针对深圳交警的此次严查远光灯活动,《南方日报》也发起了相应的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96%的受访者对此举表示认可。同时有78%的受访者表示,在生活中经常被远光灯干扰,20%的受访者表示偶尔会受到干扰。同时针对此项体验式的执法方法,有96%的网友表示点赞,认为该种体验方式可换位思考,有教育意义,可引用到今后政府的管理中。

  除了网友之外,一些政府部门和媒体也通过官方微博转发,为深圳交警点赞,甚至希望本市交管部门借鉴学习。湖南交警总队官方微博写道:真是个好办法。“@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更是直白:看看你们干的好事儿!不少群众反映一分钟时间太短!

  然而11月2日,画风变化。先是《检察日报》在其官方微博喊话深圳交警,称“罚看灯一分钟违法了”,检察日报提出观点:法律规定对乱开远光灯的处罚手段只有罚款和扣分,二者之外的其他任何不利后果都是“法外处罚”。

  随后,《人民日报》官方微博发表“人民微评”,认为滥用远光灯等于谋杀,不严惩何以刹住歪风?查到就坐“绿椅子”看灯一分钟,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堪称妙招。但于法无据,难免招致质疑,也让被罚者心生怨忿。整治乱用远光灯,再有正义感也该依法为之。打开法治“远光灯”,才能照亮人心。

  面对部分媒体和网友的质疑,深圳交警很快进行了回应,强调称:执法是按照教育与处罚结合的原则进行的,体验并讲解的过程是一种教育手段,而不是罚违法者看远光灯。深圳交警的回应也是有理有据。

  至此,舆论的焦点已经变成“看远光灯一分钟”是否违法。《检察日报》坚持认为深圳交警的行为是“法外处罚”,交警个人和部门均无权设定,一旦有被“罚看”的司机以行政违法为由起诉,交警部门几乎肯定败诉!

  新华视点官方微信则认为,《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作为一种旨在促进违法驾驶人改正乱开远光灯行为的教育手段,罚看远光灯还是符合法律精神的。但交警也要注意,切莫让体验式处罚变成伤害式处罚,让司机一动不动地盯着灯看毕竟有损健康,如果警察的言行稍有不妥,很容易变成不文明执法。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的王敬波教授也表达了相似观点,他指出,行政处罚法有明确规定,处罚的方式、种类、程序都应该是法定的,但处罚法也规定,处罚和教育应当相结合。而“看灯一分钟”并非一种强制限制,也不是正式的处罚方式,且没有产生特别大的损益性后果,因此其性质更像是一种指导、教育行为。

  《中国青年报》著名评论员曹林也在其微信公众号中撰文表示,深圳交警这样象征性的教育和引导方式,能提起一个议题,让公众在“象征性的体验”中关注远光灯的危害。但如果真要解决“乱开远光灯”的问题,还是需要加大惩罚,走法律程序去修法,甚至把情节严重的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

  据公安部相关数据显示,夜间30%-40%的车祸源于滥用远光灯,且呈不断上升趋势。 “滥用远光灯”也经常被票选为开车陋习之首。深圳交警通过“罚看远光灯一分钟”的方式,不仅让乱开远光灯的司机体验了被大灯照射的痛苦,也引发了舆论的强烈关注,用舆论造势,让网友对“乱开远光灯”这一交通陋习有了新的了解,或许比“体验式执法”的影响来的更为深远,交警执法的最终目的,可能就在这些热议中默默达成了。当然,要根本解决乱用远光灯等交通陋习,还得靠有关部门出台更加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科普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夜间行车使用灯光作出了明文规定: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会车时,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内不能使用远光灯;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窄桥、窄路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能使用远光灯;

  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违反以上条款都属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对违法使用车灯的,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记1分。

  司机在夜间无照明设备的路段开车,或者路上虽有照明设备,但亮度不够时可以使用远光灯。会车、行至交叉路口时,改用近光灯。

标签:深圳编辑:沈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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