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笑气”案不能止于判刑 应从源头上遏制非法经营行为
4月4日,全国首例非法经营“笑气”案在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开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销售额共计30余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余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据殷某某交代,其累计向上家购买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共计13000余盒(10支/盒),平均购入价格约为人民币20元/盒,利用微信支付、支付宝转账、银行卡转账等方式支付货款。殷某某通过微信号在其朋友圈发送广告进行宣传推销,并利用该微信号和淘宝店铺联系买家收取货款,通过快递将一氧化二氮寄送至全国各地买家手中。截至案发,殷某某已出售“笑气”12000余盒,销售额人民币30余万元。
“笑气”即一氧化二氮,是医用麻醉剂,有轻微麻醉作用。这种俗称“笑气”的氧化剂还常见于蛋糕店的奶油气弹里。“笑气”并不会让人发笑,而是令人脸部肌肉失控,形成一个诡异的痴呆笑容,因此才被称为“笑气”。过量吸食笑气会引发人体精神疾病,甚至造成死亡,危害极大。
尽管“笑气”的毒性堪比毒品,但管理却呈现盲区。同国际上很多国家一样,我国并没有把“笑气”列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管制目录,只是将其作为普通的化学品列入了《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安监等部门负责对“笑气”的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实施安全监管。
对于买卖“笑气”的行为,由于无法可依,各地只能使用行政手段或者地方性条例责令商家下架。而根据此次法庭判决,被告人殷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尽管殷某某已被定罪判刑,但还有不少问题值得我们思考:“笑气”的来源是什么?它的运输途径如何?其上游的卖家、下游的买家,是否也应该进行调查和处理?
比如,卖家销售给殷某某的“笑气”多达13000余盒,其是否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如果没有,那么也涉嫌犯罪。同样,从殷某某手里买货的买家,拿到“笑气”后作何用途?是否有加价销售的行为?
此外,相关的物流、快递企业也不能免责。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没有经过资质认定的单位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而殷某某通过快递将“笑气”寄送全国各地的买家,这些快递企业的行为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它们要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殷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和淘宝店公开宣传推广和销售“笑气”,相关平台的监管显然也没有到位。
据报道,去年以来,杭州、宁波等地的医院就接诊过因吸食“笑气”精神失常的病例和因长期吸食“笑气”成瘾,导致双腿“瘫痪”,坐着轮椅到医院治疗的病例。“笑气”带来的危害不言而喻,希望有关部门通过剖析殷某某案,从源头上遏制非法经营“笑气”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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