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3月1日实施 省法制办权威解读
浙江在线2月14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施宇翔)《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去年12月经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如今,离《办法》正式实施已只有近半个月时间了,《办法》也受到各方的高度关注。
近日,记者采访了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法制办)相关处室负责人,对《办法》中的重点、亮点问题等进行了解读。
“《办法》强调问题导向,强化了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力度,督促其依法行使职权,展现了省委、省政府自我加压和对法治浙江建设的高度重视。”这名负责人向记者表示。
明确国家赔偿经费列入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预算
省法制办相关处室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办法》针对当前国家赔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注重与国家相关立法规定衔接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做了一些创新规定。
首先,《办法》对国家赔偿的预算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同级财政负担。
具体来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该负责人介绍,以往我省部分市、县对国家赔偿预算管理不够重视,往往一开始并没有把国家赔偿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一旦有错案、冤案发生,只能临时追加经费支付。这就可能导致国家赔偿支付不够及时,损害了国家赔偿形象和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如今,《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后,国家赔偿费用有了保障,一旦有案件发生需要赔偿,就能及时赔付。
强化问责、追偿制度和实施机制是《办法》最大亮点
记者了解到,本次制定的《办法》最大亮点就是对国家赔偿案件责任人依法实行问责、追偿制度,并建立追偿实施机制。《办法》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国家赔偿义务后,应当依法对责任人实行追偿。
如该追偿的不追偿,会有什么后果?《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责任人依法应当追偿而不追偿的,由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监督机关依法追究赔偿义务机关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这就好比,某法院的一名承办法官办理了一件错案或冤案,在法院向受害人履行国家赔偿责任后,法院应该依法对这名承办法官提出追偿全部或者部分国家赔偿费用;如果法院有袒护、不予追偿的情况出现,依照《办法》规定,有关机关就要追究该法院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另外,《办法》第十三条首次明确规定了启动国家赔偿费用追偿机制的期限,同时规定作出追偿或者不予追偿的决定,应当抄送有关财政部门和其他有权监督机关,以便于有关机关知晓和监督,弥补了国家和我省立法上的空白,有利于促进当前存在的追偿难问题的解决。
“《办法》强化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追偿以及启动国家赔偿费用追偿期限和有关监督机关的明确,将会极大地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位负责人向记者表示。
冤假错案发生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向责任人追偿多少金额呢?《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的追偿比例根据违法性质、损害后果以及被追偿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
具体追偿金额控制在多大的范围内才合理可行?记者了解到,在制定《办法》前,省法制办在多地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政协民主协商会,最后确定为:追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国家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国家赔偿涉及2个以上责任人的,应当分别确定追偿比例和追偿金额,合计追偿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国家赔偿费用。
“对相关人员进行追偿是为了促使他们更慎重地依法办案,但追偿的额度不能上不封顶,应当考虑责任人的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该负责人表示。
不过,《办法》对于被追偿的责任人依然有其他的问责。第十一条同时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其他有权监督机关应当同时对被追偿的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被追偿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赔偿如何申请?《办法》一一列出
如何申请国家赔偿?《办法》也予以了明确。
其中第六条规定: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判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和身份证明,并提供联系方式和资金支付账号。
为了照顾文化程度较低的赔偿请求人,《办法》还规定如果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字确认或者以其他方式当场确认。
对于国家赔偿申请的受理,《办法》第七条也做了规定:赔偿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如果赔偿请求人的申请材料不完整,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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