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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醉驾”细分对待 也需廓清网民疑虑

发布时间:2019-10-09 12:54:04 来源:浙江在线 记者 陈占立

  浙江在线10月9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陈占立)10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对醉驾的认定、查处、定罪标准做了细化,明确酒后在停车场或小区挪车,不算醉驾。相关话题在网上引发热烈讨论。截至10月9日11时,新浪微博话题#醉酒后接替代驾进小区不属醉驾#阅读量达5328.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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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网民担心将“醉后挪车”不作醉驾处理,可能会纵容一些人醉后挪车。一旦酒后在小区挪车出现交通事故该怎么处理,成为网民最关注的问题之一。其实上述《纪要》有进一步明确,虽然醉酒后接替代驾进小区出事故不属道路醉驾,但要根据受害人的伤亡情况,用“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来定。

  关于醉驾的判定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酒后在住宅小区挪车,相对于酒后在道路上高速行驶,社会危害性确实较小,如果两者按同罪判定,的确有“一刀切”之嫌。在此背景下,对醉驾的认定和处理的刑事政策进行改动,既是在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原则下,探索醉驾处罚的一个新手段,也是精细化管理的一个具体体现。鉴于部分网民对规定的细节尚存疑虑,相关单位可以通过加强细则的宣传解释,来及时消除网民对“醉驾入刑松动”“法律震慑力下降”等问题的忧虑。


标签:浙江省公安厅;酒驾;醉驾编辑: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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