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扫描右侧二维码

可下载“浙江舆情”APP

  • 安卓版
  • IOS版
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舆情网 > 舆情解读 > 热点舆评 正文

相信“受害者有罪论”是纵容犯罪

发布时间:2020-08-07 13:52:57 来源:浙江在线 见习记者 金璟霞

  浙江在线8月7日讯(浙江在线见习记者 金璟霞)8月4日晚,云南勐海警方通报称,此前失联超二十天的南京女大学生李某月已被其男友伙同另外两人诱骗至勐海县城郊外山林杀害埋尸。有网友议论此事,“两个人是在地铁上认识的,女孩子交友太随便”“刚毕业就同居,不检点”……这些言论似乎都在暗示,受害者之所以被害,是因为其自身存在问题,即所谓的“受害者有罪论”。

  相信“受害者有罪论”的人过度迷信所谓的“因果关系”,认为受害人之所以遭受恶意是因为其本人就存在“问题”。此前济南空姐搭顺风车遇害案中,也不乏“女孩子不应该在半夜一个人出门”等声音。然而实际上,恶意往往来得毫无预兆,犯罪者犯罪只是因为其自身道德品行存在问题,和受害者并没有直接关系。所谓“交友不慎”、感情纠纷等,也不是犯罪合理化的借口。

  “受害者有罪论”的思想不仅会给受害者及其家人造成二次伤害,还会导致犯罪事实被模糊,给犯罪者和潜在犯罪者侥幸的暗示。从某种程度上说,“受害者有罪论”就是为犯罪者辩解,相信“受害者有罪论”就是纵容犯罪。人应有最基本的是非观和正义观。共情和怜悯不应该施加给犯罪者。只有不放过施暴者,不共情犯罪者,才是尊重法律的正义。

  

标签:女大学生;正义;受害者;犯罪编辑:张达磊
Copyright © 1999-2023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