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款怎么成了中介费?律师:上虞这个楼盘涉嫌违规售房
浙江在线10月17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方臻子)近日,本报接到群众反映,称绍兴市上虞区阳光城君悦龙山小区项目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变相价外加价、未按政府备案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等行为。记者赴上虞展开了调查。
记者找到了反映此事的一位业主吴先生。他在2017年8月31日购买了君悦龙山一套面积为89平方米的房子。吴先生拿出房子的《商品房认购书》《签约信息表》,上面的“总房款”均为91万元。而在吴先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收房时的《房屋面积补差确认单》上,“合同约定总价”却只有76万元。开发商出具的票据也分为两张,一张是76万元的购房发票,另一张为“上海易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方公司)开具的15万元“服务费”收据。
15万元购房款怎么成了“服务费”?“当时,带我看房的是一家中介公司的员工,这位中介人员告诉我,房子总价91万元,但为了给我避税,开发商分两部分收取购房款。”吴先生当时并没察觉异样,直到今年9月30日收房后,业主们一沟通,他才恍然大悟,“难怪我在银行贷款时,被告知15万元‘服务费’不能贷款。”
有类似遭遇的还有戴女士。今年4月,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12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楼盘一套备案价仅为106万元的房子。
戴女士说,她在售楼处没有看见公开的预售证信息以及“一房一价”价目表。“一房一价”是指开发商必须“明码标价”,在售楼处张贴公示每套房产的价格等相关信息,公示后不得擅自上调。“接待我的楼盘销售人员告诉我房子价格就是126万元。”由于看不到备案价,戴女士轻信了销售人员的说法。
随后,销售人员向戴女士介绍了一个“存20万抵23万送车位”的活动,“必须参加活动,不参加不能购房。”
在签约时,销售人员又同样以“避税”为由,让戴女士签署了两份合同:一份为106万元的购房合同,另一份是服务合同。房款也分别打入了两个不同的账户。
戴女士强调,她是自己去的售楼处,并没有通过任何中介。也是在收房、拿发票时,戴女士才发现所谓“存20万”并不是购房款,而是备案价以外的中介“服务费”,“我没有接受过任何中介服务,所谓的中介‘服务费’就是变相涨价。”
在吴先生出示的一张售楼处的现场照片里可以看到,楼盘沙盘前的一块促销展板上,其中一套房号为18-1-12A03的住宅(实际备案价89万元),赫然写着“总价104万,一口价90万,需缴纳10万房雀电商团购费用方可享受一口优惠价”(房雀为第三方公司)。也就是说,这套房子售价100万元,比备案价多出11万元。
像吴先生、戴女士这样“被加价”的购房者,初步估算有数百人,普遍反映在销售现场没有明码标价,必须强制参加所谓“存抵”活动才能购房,每名购房者被加的所谓“服务费”从10万元至20万元不等。
记者见到了开发商阳光城方面负责与吴先生、戴女士等购房者“协调”的汤姓负责人,但该负责人说:“我们只是依法进行正常的买卖行为,我们没有任何问题,你们(购房者)还有问题可以直接走法律途径。”对于记者的其他问题,比如有没有明码标价等,这名负责人直接拒绝了采访。
今年8月到12月底,浙江十部门联合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就包括了“未按政府备案价格和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储藏室、升级改造事项)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磊律师认为:首先,一般情况下,新房交易中是没有所谓中介服务的,即使有也不可能收取如此之高的费用,所谓“服务合同”的价格不合理;第二,正常情况下开发商委托第三方中介进行销售,费用应由开发商承担,由购房者承担也不合理;第三,用两份合同规避政府备案限价,该服务费就涉嫌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一名房地产业专家表示,上虞阳光城君悦龙山项目的做法,一是未按政府备案价格和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损害了购房者的知情权,虚假的“中介服务”涉嫌欺诈;二是签订两份合同,实际上就是阴阳合同,并有必须参加所谓“存抵”“团购”活动等附加条件,涉嫌变相实行价外加价,扰乱了房地产市场,对抗房价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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