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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网民看两会#南存辉:完善《公司法》,给企业更多自治权

发布时间:2021-03-05 14:36:13 来源:温州商报 记者 李显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常委、全国工商联副主席、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共准备了17份提案,内容涵盖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产业升级、制度完善等多方面。其中,他在《关于修订〈公司法〉公司治理条款的提案》中呼吁,修订《公司法》,赋予企业更多的自治权,认可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双重股权结构。

  南存辉提出,我国《公司法》自1993年颁布以来,历经多次修改,相继实现了注册资本从实缴制到认缴制的改革、取消不必要的国家干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完善等变革。《公司法》的不断完善切实提高了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对于中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但当前《公司法》一些条款也还存在制约因素,长期以来对于公司组织机构相关规范的管束性要求过高,而市场经济的发展决定了不同企业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大,对公司治理多元化的需求越来越高,需要立法层面进一步为公司的意思自治赋权。

  “中国市场经济已发展到较高水平,激发企业活力、健全现代企业治理制度,需要容许企业在公司章程中对于内部治理事项进行充分的意思自治。”南存辉建议,《公司法》应在组织机构设置、职权、运行规范等方面赋予公司更多的自治权。如将《公司法》第二章第二节“组织机构”中有关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程序、通知要求、举行时间等组织机构运行的规定尽可能设置为任意性规定,允许公司章程自由约定;对于董事会人数、董事和监事的任期以及是否可以连选连任等机构设置和职权事项也设置为任意性规定,允许公司意思自治。

  他还建议,认可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双重股权结构。当前我国科创板改革中的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制度设计,已经为双重股权结构安排提供了有益的先验性尝试,以实践证明了双重股权结构的创新性和可行性。可将《公司法》现有的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仅作为示范性的规定,并在该条新增第三款,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设计特别表决权安排,允许一部分股份对应更多表决权。


标签:全国两会;温州编辑:张达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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