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确定温州、绍兴、嘉善、义乌开展省级住房租赁试点
浙江在线11月16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方臻子)为了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有关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拓展住房租赁试点规模,深化试点探索,加快推进我省租赁住房建设,近日省建设厅联合9个省级部门发布《关于开展省级住房租赁市场培育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温州市、绍兴市、嘉善县、义乌市为省级住房租赁试点城市。
《通知》要求,在2017年第四季度开展全省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通知》既针对4个试点城市,也面向全省。”省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人表示,鼓励试点城市以外的市、县(市、区)结合各地实际,参照《通知》要求开展相关探索,及时做好工作总结。
《通知》提出省级住房租赁市场培育试点的总体目标,到2022年,基本形成政府、国有企业、社会化机构、个人的多主体租赁住房供给体系;探索形成供需基本平稳、区域分布合理、档次价格多样、满足不同群体需求的租赁住房房源体系;探索形成技术先进、开放融合、依法监督、服务到位的监管服务平台;探索形成公平合理、程序规范、支持有力的法律政策体系;多部门、多层面支持住房租赁需求,让租者更安全、更舒适。
《通知》提出增加租赁住房供给,对各试点市县2018年至2022年新增租赁住房总量占新增商品住房总量的最低比例提出要求:城市不得低于20%,县城不得低于10%。
《通知》鼓励住房租赁消费,要求保障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按相关规定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对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的,实行“租购同分”。《通知》还要求完善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租赁政策,承租专业化住房租赁试点企业房屋或者承租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的房屋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推进住房公积金按月转账支付房租。
此外,《通知》提出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带动引领示范作用,支持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试点市县政府按照每个县(市、区)至少1家国有企业的标准,确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试点。
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通知》强调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研究细化用于租赁的改建房屋的支持政策,落实规划、土地、消防以及用水、用电、用气等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对租赁住房项目的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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