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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整治“霸王条款”

发布时间:2019-09-18 15:36:10 来源:工人日报 记者 邹倜然 通讯员江文泉

  样板房不作为装修验收标准,买车要到指定保险机构投保,物业管理不承担车辆保管义务……这些都涉嫌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召开房地产、汽车买卖、物业管理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新闻发布会,公示发布了浙江省2018~2019年度房地产、汽车买卖、物业管理三大行业的20条典型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据悉,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合同格式条款订立行为,浙江组织全省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房地产、汽车买卖、物业管理三大消费领域重点行业的“霸王条款”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此次专项行动从2018年11月开始到2019年11月结束,时间持续一整年。

  截至8月底的统计数据显示,此次专项行动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受理消费者合同类投诉举报1397次,审查房地产、汽车买卖、物业管理三大行业的合同6609份,发现问题合同1555份,发现问题格式条款6135条;对问题经营主体开展行政约谈317次,下达行政建议书774份,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143份,行政指导完善合同文本1417份,行政指导修改合同格式条款70543条(次);立案查处合同违法案件83件,收缴罚没款66万元。

  例如,此次公布的典型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中,有一条为“如因国家政策原因,买受人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的,则应在接到出卖人或银行相关通知后3日内自筹资金付清需以按揭方式支付的房款。若买受人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付清相应房款的,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的条款规定。

  “此条款属于涉嫌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合法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合同监管处副处长江文泉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该条款约定,买受人因国家政策原因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的,要按照出卖人通知时间自筹资金付清原按揭贷款支付部分的房款,逾期视为违约,违反了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排除了购房者合理的合同解除权。

  下一步,浙江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在总结近些年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新时期消费领域重点行业的不公平格式条款,继续加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管工作,积极发挥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多元共治的作用,努力构建常态化的长效监管机制,使合同公平正义得到维护、市场秩序得到规范、消费环境得到净化。

标签:房地产;汽车;物业;霸王条款编辑:周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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