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诚信债务人有机会重获“新生”
浙江在线12月24日讯(记者 钱祎)让诚信债务人有机会重获“新生”。12月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下称《指引》),提出通过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以实现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目的等途径,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制度。《指引》的出台,意味着我省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创业创新热潮迭起,但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缺失,企业家一旦创业失败,就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也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重生,同时,经营风险还会无限转移到个人与家庭,给一些非法融资渠道创造生存空间。
去年10月,温州办结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蔡某拥有一家企业的少量股权,既不是大股东也不是实际经营者,但因为企业破产后不能提交完整的账本账册,导致他与大股东共同对企业的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后,蔡某如实报告了自己的财产状况,获得4名债权人的有条件减免,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3.2万余元,卸下沉重的债务负担。
“在当下的经济活动中,一些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时,往往以股东财产承担连带责任,还有一些企业法人、股东财产高度混杂,公司与个人债务难以区分。”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18年底以来,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温州、台州、丽水遂昌等地逐步探索个人破产制度。截至今年9月30日,全省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237件,办结147件,涉案债务总金额2.027亿元,清偿3350.349万元,平均清偿率16.53%。
《指引》明确,我省以债务人申报、接受债权人质询、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管理人调查核实等措施,区分“老赖”和“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对前者强制执行,给后者相对宽松的制度出路。对诚信债务人,法院可免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可结合债权人会议审议意见依法决定保留债务人生活必需品,并适当给予相关费用补贴等;对债权人,法院引入更多调查手段核实债务人财产状况,保护债权人正当合法利益。
“破产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制度。”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说,我省将稳妥有序地在全省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探索发挥政府相关部门的公职管理人、财产信息查询、信用联合惩戒等公共服务职能,积极推动个人破产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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